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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娄底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7-03-21 字体:【】【】【

  娄政发〔2017〕7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0日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实 施 方 案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市委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加快扶贫攻坚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创新工作方式,充分整合资源,努力实现依法保护、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工作格局,探索具有娄底特色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工作目标

  争取到2020年,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数量明显减少。

  三、主要工作与措施

  (一)完善关爱保护体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统筹协调、经费保障和督促检查等职责,全面组织落实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相关工作,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充分发挥各级民政、教育、公安、综治、发改、司法、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卫生计生、税务、法制、扶贫开发等部门在家庭监护监督指导、摸底排查、教育关爱、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跟踪回访等方面作用。引导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残疾康复等关爱服务。支持各类组织、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爱心人士等多方力量广泛参与留守儿童关爱工作,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为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和家庭监护指导。

  (二)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父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增强父母作为第一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组织开展对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和其他监护人的培训,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三)树立强制报告意识。教育、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加大监护干预力度。加大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加强信息共享,依托教育部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卫生计生部门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公安部门人口基础信息系统,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信息管理功能,实现信息在市、县、乡、村四级间纵向贯通,在民政、教育、公安、司法、共青团、妇联等部门间横向互联。设立保护热线,通过多渠道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求助信息并给予相应的帮助。依法打击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五)加大关爱保护力度。各地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救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辍学;要督促学校落实农村留守儿童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要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建设和布局优化,全面落实农民工子女就地就近入学政策,使其真正融入城市学习生活;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积极建立教师关爱服务团队和志愿服务团队,在寒暑假期间定期走访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关爱服务,有效预防农村留守儿童意外伤害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公安部门要尽快查明部分农村留守儿童未登记户口的原因,按照《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12号)规定,依法依规办理农村留守儿童上户工作,力争早日完成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上户工作。

  (六)提升救助保障能力。民政、公安部门要做好无监护人农村留守儿童的临时性监护工作。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及时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卫生计生部门要开辟农村留守儿童伤病救治绿色通道。教育、卫生计生、民政、住建部门要支持和帮助外来务工人员携带子女进城定居,在子女入学、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人社部门要督促用工单位依法制定并落实农民工休假等制度,使其更好地履行监护责任,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从源头上逐步减少留守儿童现象。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难点问题,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二)严格考核问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绩效考核。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鼓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阵地建设。各县市区、娄底经开区要逐步完善救助保护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财政、民政部门要采用加大财政预算资金投入和整合流浪乞讨救助资金、福彩公益金的方式,开展县、乡、村三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心试点,力争5年内实现县、乡、村三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心全覆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街道)配备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职人员,打造“爱心妈妈”、“周末爸爸”等特色服务品牌,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依法落实相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娄底经开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对本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

  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