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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娄底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7-07-21 字体:【】【】【

  娄政发〔2017〕17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娄底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1日

 

  

  娄底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暂行办法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积极培育市场主体

  1.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允许各种经济成分、各类投资主体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鼓励商品房库存量大、去化周期长的县市区率先成立经营性的租赁机构,购买或长期租赁库存房源,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住房租赁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可将房屋(住房)租赁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经营范围可为住房租赁经营,按规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

  2.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引导开发企业将上规模的存量商品房通过出租、合作等方式,招商引进教育、文化、现代化服务业、电子商务等产业投资者,发展功能定位清晰、产业特色鲜明的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集聚区。探索发展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跨界地产。

  3.鼓励个人、房屋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充分发挥房屋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住房租赁信息采集和租赁服务方面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住房租赁经营。对合法改造房屋用于出租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相应的便利,对违规装修、违规合租等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制止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4.鼓励房屋租赁消费。扩大房屋租赁消费群体,支持保障性住房货币补贴对象、农业转移人口、高校、中职毕业生、园区产业工人和外地来娄经商、务工、创业人员等群体通过向社会租赁房屋解决居住问题。鼓励企业租赁职工宿舍。支持企业在自有宿舍房源不能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的情况下,通过专业房屋租赁公司为职工租赁宿舍,对通过专业房屋租赁公司为职工租赁宿舍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落实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减按1.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8年底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的,如其为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税率;如其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提供金融支持。鼓励各商业银行加大对房屋租赁行业的支持力度,对投资购买、租赁库存商品房投放到租赁市场的房屋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创新出台租赁信贷产品,提高信贷服务效率,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探索建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业务,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租赁市场,解决租赁机构收购和租赁房屋的融资问题。

  3.完善供地方式。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各地应结合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

  4.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推行新建住房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实施菜单式装修。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但不得以住宅名义分割出售,其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水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出租住房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5.完善支持政策。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为住房租赁企业注册登记、企业增加经营事项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已纳入公积金政策覆盖范围、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已承租居住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和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凭《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商品房的,可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信息查询证明》等材料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6.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处理好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之间的关系。按照市场导向、梯度保障、动态调整、兼顾公平的原则,加快推广租赁补贴制度,采取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租赁补贴发放范围逐步扩大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居住证持有人等群体。丰富公租房筹集手段,鼓励通过购买方式,将适合作为公租房或者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要建立考评机制,按照绩效完成情况拨付管理费用。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当地公租房准租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三)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1.完善租赁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出租人可发布出租房屋的区位、面积、户型、价格等信息;承租人可发布租赁房屋的需求信息;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为租赁双方确定租赁价格提供参考。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逐步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建立完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制度,推进信息共享,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房屋租赁主体(包括房屋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屋出租人)要按照《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采集房屋租赁信息和居住人员信息,按月报送辖区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承租人在签定租赁合同30日内必须到所在社区申请登记全部居住人员信息。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在申报登记租赁和居住信息后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请居住证。

  2.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加强房源信息尽职调查和发布管理,强化中介服务明码标价,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各地要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管理,将备案机构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引导群众选择有营业执照、已备案的中介机构服务。

  3.规范住房租赁行为。出租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按时缴纳租金。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管理负总责,要明确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机构,充实人员力量,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

  (二)明确部门职责。住建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新闻媒体要加大房屋租赁相关政策解读力度,及时宣传全市房屋租赁市场培育和发展取得的成果、部分区域试点探索的经验,积极引导公众树立理性住房消费观念,为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步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

  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印发